中国部分移植的分析报告

核心提示: 从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部分移植论坛上了解到,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展首例移植后,脏移植适应症不断优化,手术技术逐步改进,术后患者管理明显改善,吗替麦考酚酯、人淋巴细胞球蛋白等免疫抑制剂的联合应用方案已与国际先进做法相同,肝移植规模不断扩大,术后长期生存患者越来越多。 中国部分移植出现了强劲发展势头,肾、心、肺、肝、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肝脏移植的技术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滞后,使我国的部分移植难以登上国际主流舞台。在供体部分匮乏的同时,部分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技术准入制度,我国的部分移植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散乱局面。

随着医学外科技术的进步,近几十年来,部分移植已经成为重要的临床治疗手段之一。但是,部分移植由于涉及到供体来源、排异反应、移植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制约,与普通治疗手段有着较大的差异。部分移植的发展除了医疗技术过关之外,还需要有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近年来,中国部分移植出现了强劲发展势头,肾、心、肺、、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脏移植的技术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滞后,使我国的部分移植难以登上国际主流舞台。在供体部分匮乏的同时,部分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技术准入制度,我国的部分移植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散乱局面。

当然,中国政府部门在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和努力。

根据卫生部日前发布的《中国肝移植手册》,目前,我国每年肝移植数在3000例到3500例之间,居全球第二位,累计为近万名各类晚期肝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从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部分移植论坛上了解到,我国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展首例肝脏移植后,肝脏移植适应症不断优化,手术技术逐步改进,术后患者管理明显改善,吗替麦考酚酯、人淋巴细胞球蛋白等免疫抑制剂的联合应用方案已与国际先进做法相同,肝移植规模不断扩大,术后长期生存患者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和加强肝脏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近年来卫生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及规范,日前还专门组织专家撰写并发布了《中国肝移植手册》,推动我国肝脏移植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发展时期。

让我们也回顾以下历史:

“鲁公扈赵齐婴二人有疾,同请扁鹊求治……剖腹探心,易而置之;投以神药,既悟如初。”

《列子·汤问》里这段语焉不详的记载曾让很多国人觉得这是个美好而遥不可及的神话:如果真的可以“剖腹探心,易而置之”,那将能创造多少生命的奇迹? 现在神话变成了现实。

随着医学外科技术的进步,近几十年来,部分移植已经成为重要的临床治疗手段之一。但是,部分移植由于涉及到供体来源、排异反应、移植技术等诸多方面的制约,与普通治疗手段有着较大的差异。部分移植的发展除了医疗技术过关之外,还需要有科学的管理体系和强有力的法规保障。


近年来,中国部分移植出现了强劲发展势头,肾、心、肺、肝、胰等移植的数量和技术普遍提升,肝脏移植的技术已经接近甚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是,法律法规建设和管理的滞后,使我国的部分移植难以登上国际主流舞台。在供体部分匮乏的同时,部分获取和分配中的随意和浪费现象也日益突出,由于缺乏技术准入制度,我国的部分移植出现了无序竞争的散乱局面。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部分移植条例》,到今天已经11个月了。虽然对部分移植的具体操作已经有明文规定,但至今还是没有相应的国家监管机构成立。中国部分移植之路在何方?部分移植的管理何时才能走上更科学规范的道路?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究的问题。


  高行政水平的医疗手段

 


2008年的“两会”上,透露出一个部分移植将会出现大转折的重要信息: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称,今年4月,国家部分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OTC)将以国家监管机构的面目出现,将对活体部分移植进行严格管理。


据记者了解,实际上早在2006年,卫生部就已经成立了部分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OTC),由黄洁夫担任主任,但两年来,这个组织的主要作用还是科研大于行政,国家层面的OTC一直没有成立。


业内人士说,部分移植,目前正处在“有规无人管”的尴尬境地。虽然同属于医疗手段的范畴,但部分移植的特殊性是其他手段无法相比的。其中,包括捐献部分的组织管理、移植机构的培训授权、非法部分买卖的打击,涉及到卫生、科教、司法等各个部门。业内人士认为,部分移植的管理,“需要很高的行政水平”。


黄洁夫说,到目前为止,部分来源主要是死尸,对活体部分移植有很大限制,“因为对供体、受体都会有心理压力。 ”但也没有完全否定,有亲属关系的可以移植,但规定也不能完全杜绝活体部分买卖。


“这样成立相应的国家监管机构就很有必要了。”黄洁夫说,“而且就手术风险来说也要有这样的一个机构。”以肝移植为例,正常的病发率是10%-30%,死亡率是0.1%-0.2%,如果是活体移植就有更高的挑战,监管机构更是急需。


2008年“两会”上,人大方面对部分移植也透露出同样的关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建议:尽快出台遗体部分捐献法规。她说:“立法规范人体活体部分捐献和遗体捐献,可以鼓励公民树立自愿捐献意识,扩大部分来源,建立健全部分捐献系统,缓解部分移植供体来源不足和医学院校教学研究用尸体不足的问题。”


江亦曼介绍说,《部分移植条例》没有对部分捐献作出明确规定。因为移植的前提是捐献,没有公民的自愿捐献,就没有大量可供移植的部分来源。目前我国可供移植的部分来源严重不足,大部分医学院校教学研究用尸体不足,这种不足极易造成活体部分和遗体部分的非法交易。目前,由于缺乏国家法律法规规范遗体捐献工作,红十字会在与其他部门协调沟通时常常受到限制,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


江亦曼认为应该对下列内容进行规范:遗体部分捐献的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部门,可由卫生部门主管,中国红十字会承办;接受遗体部分捐献登记的主体及程序,中国红十字会作为接受登记的主体,并依照法定程序接受遗体部分捐献者登记。同时,在遗体接收的主体及程序方面,遗体捐献者死亡后,遗体接收主体即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接收和保存,并根据捐赠者意愿进行安排;对于遗体部分捐献者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纪念,以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


根据统计,截至2007年,中国红十字会已在全国24个省(区、市)55个城市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共设立8 77个登记站、81个接受站,承担遗体捐献的登记、接收等平时工作。各地红十字会登记捐献遗体累计为10多万人。红十字会所开展的遗体捐献工作,可以动员人们在生前提出捐献遗体的意愿,在死亡后,捐献的遗体和部分可以供医学教学研究和部分移植使用,这是部分移植的重要来源渠道。


目前,上海市、山东省、重庆市、福建省和浙江省宁波市、广东省深圳市、贵州省贵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已由当地人大立法,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遗体捐献工作。北京市、海南省等14个省(市)红十字会已在政府支持下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遗体捐献的法规和管理办法。


  高利润含量的医疗手段

 


为了一种医疗手段,花费那么大的精力、物力,去架构如此高水平的管理体系,值得吗?


官方的回答是:势在必行。


原因很简单,部分移植作为高端医疗手段,它的利润含量实在太高了。马克思说,百分之百的利润让人疯狂。但有关资料显示,西方国家部分的买卖利润,已经远远超出了“令人疯狂”的数倍。英国《卫报》的消息称,前不久在尼泊尔被逮捕的一名印度医生涉嫌非法肾脏交易,这位名为AmitKumar的医生被控于私家医院内引诱或强迫数以百计的穷人出卖肾脏,并通过转卖获得数百万美元的收入,成了臭名昭著的“恐怖医生”。


无独有偶,2006年1月29日,美国患有脑白质肾上腺萎缩症的残疾病人RubenNavarro因为心脏和呼吸骤停被送入院抢救,略有复苏后转入了SierraVista地区医疗中心继续救治。几天后,他的医生Roozro kh发现这位年仅25岁的病人无任何改善,而且因为缺氧留有严重脑损伤,基本上无望恢复,只能维持基本生命特征。于是停止病人的生命供应,并在心脏停止跳动后将其部分移植给其他病人。但后来的调查表明,此时病人的大脑并没有死亡,医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致死。


事后,Roozrokh医生坚称自己是清白的,完全按照规定进行手术,也和病人家属签下了部分捐赠书,只是在使用“心脏死亡后的捐赠”方面存在理解上的误差。但最终,Roozrokh还是被法院量刑。


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部分买卖,但谁也不能保证没有铤而走险的人在。


另外,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有些医院由于利益驱使,存在勉强拉病人进行部分移植手术的现象。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彭志海教授指出,部分移植对医生的技术要求很高,病人的花费也多,一般都需要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相比之下,其他治疗方法更加经济、实惠,因而,部分移植只能作为最后的治疗手段。


比如,目前部分病人做肝移植手术就非常勉强,如有些肝功能A级肝硬化消化道出血患者没有必要再做肝移植,某些种类的肝癌只需切除就可以了,不需要进行成本更高,风险更大的肝脏移植。


据悉,中国每年约有150万人需要做肝移植,而实际上每年能够做手术的病人只有1万人左右。但古语说得好:“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不管部分移植市场的需求有多大,任谁也不能粗暴地摘取他人的部分。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还透露,部分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OTC)成为国家管理机构之后,还将联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会议,讨论脑死亡的相应操作,使脑死亡的观念得到医学界的共识,以推动脑死亡概念和健康的部分移植在中国的发展。


黄洁夫说,智能呼吸机的使用就意味着脑死亡,“这不是指植物人,也不是指安乐死”。目前全世界关于死亡的判定有两套标准: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世界上已经有90多个国家在医学界形成了脑死亡认定的共识,并由医学界掌握,供患者家属选择。


“中国的脑死亡必须得到共识,没有脑死亡判定,就没有真正的部分移植,因为一个人呼吸停止至15分钟后部分就不能再用。”黄洁夫说,参与部分移植的医生不能参与死亡鉴定,“部分移植的捐献和获取必须由第三方认定,部分捐献和移植是两条线”。


黄洁夫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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